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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华南汽车报废回收厂多年专注车辆报废一条龙服务【预约报废-领取文件-指标保留-广州牌竞拍代办-新车上牌代办】,目前厂里有大型机械报废汽车拆解机、抓钢机、拖车、吊车、叉车、装载机、翻转机、剪铁机、等离子切割机、金属打包机等拆解设施设备一应俱全,年拆解量6000台以上。
2020年10月 广州市商务局 广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广州市公安局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快老旧汽车报废鼓励汽车更新换代实施方案》的函
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市司法局: 根据市政府常务会议纪要(穗府15届104次〔2020〕10号)、《广州市坚决打赢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努力实现全年经济社会发展目标任务的若干措施》(穗府规〔2020〕2号)、《广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广州市促进汽车生产消费若干措施的通知》(穗工信规字〔2020〕2号)等文件要求,为了推进广州市汽车更新换代,经会市直有关部门并征求市汽车服务协会、企业代表意见,形成了《关于加快老旧汽车报废鼓励汽车更新换代实施方案》,现印发你们。 请各单位积极配合,进一步做好我市老旧汽车报废鼓励汽车更新换代工作,按照任务分工负责做好补助申请审核和政策解读,提高社会公众的政策知晓度,并多渠道多方式加大宣传力度,促进汽车生产消费。 专此函达。 附件:1.关于加快老旧汽车报废鼓励汽车更新换代实施方案 2.广州市关于报废购买新车补助的操作指引 广州市商务局 广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广州市公安局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10月10日 (联系人:市商务局:王孝斌, 81098919;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张方利,83123948;市公安局:刘利祥,83115318;广州市生态环境局:邹松佐,83203095)
一、2021广州车辆办理报废须知:
(一)办理报废申请提交的材料: 1.私车需提供《机动车行驶证》原件、《机动车登记证》原件、车主身份证复印件、《留牌留指标告知书》(点击下载)并签名。 2.单位车需提供《机动车行驶证》原件、《机动车登记证》原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填写《委托书》(点击下载)并盖公章。 如遗失证件则填写《关于牌证的遗失证明》(点击下载),车主签名或单位盖章。
(二) 如中小客车报废需要申请更新指标买新车入户需注意如下问题: 1.查验《机动车登记证书》排量栏有无排量数字,如无记载排量,则需先在车管所升级补录排量。 2.如私人车还需查验《机动车登记证书》记载的身份证号码必须是18位,若是15位则先在车管所升级。 3.如单位车必须查验《机动车登记证书》记载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倒数第2位必须是“—”,如是“/”或无代码,则须先在车管所补录。(需带齐行驶证、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机动车业务委托书、受托人身份证以上证件原件办理)。
(三)办好报废手续后,出具《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和《机动车注销证明》。 (四)车辆档案注销并出具《机动车注销证明》后,三个工作日后车主可自行在登录广州市中小客车指标调控管理信息系统(网址:http://jtzl.gzjt.gov.cn/),申请打印《车辆指标更新证书》。
二、2021广州黄标车查询方法介绍 :黄标车查询与确定应按以下要求操作: 1. 输入广州市机动车环保标志查询网址: http://59.41.9.74:8888/gzmep/b.jsp 2.登录“广州环境保护网”首页/环境信息查询/点击进入“广州市机动车环保标志查询”栏目即可。(点击广州市机动车环保标志查询栏,输入车辆的车牌号码与车辆识别码(车架号码)后5位,输入网页提供的验证码,点击查询就可获得该车辆环保标志信息。)
2021如何申请老旧汽车报废补贴?
(一)消费者定义。
个人(含个体工商户)、企业及其他组织,但党政机关、人民团体、民主党派、公益一类(财政核拨)、公益二类(财政核补)事业单位除外。
(二)老旧汽油车定义。
本方案所称老旧汽油车是指2000年7月1日以来在我市登记的载客汽油车。(相关定义见《道路交通管理 机动车类型 GA802-2019》)。
(三)提前报废的定义。
本方案所称提前报废指车辆已使用年限距《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商务部、发改委、公安部、环境保护部令2012年第12号,附表1)规定的使用年限一年及以上,或无使用年限限制的。以车辆的注册登记日期和注销登记日期作为计算车辆已使用年限的起始日期和终止日期。
(四)享受报废购车补助条件和标准。
1.根据“穗府规〔2020〕2号”文,2020年3月4日至12月31日期间,消费者将登记在其名下的粤A牌老旧汽油车,交予广州市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机动车报废回收拆解企业办理提前报废,在市车辆管理部门办理车辆档案注销,且于2020年3月4日至12月31日期间,在我市注册登记的汽车销售企业购买“国六”标准新车,于2021年2月28日前在我市车辆管理部门完成新车注册登记上牌手续的,每辆给予0.3万元补助。
2.根据“穗工信规字〔2020〕2号”文,2020年4月3日至12月31日期间,消费者将登记在其名下的粤A牌老旧汽油车,交予广州市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机动车报废回收拆解企业办理提前报废,在市车辆管理部门办理车辆档案注销,且于2020年4月3日至12月31日期间,在我市注册登记的汽车销售企业购买安全高效且技术先进的低油耗汽油车、节油效果明显的非插电混合动力汽车或纯电动高级车型,于2021年2月28日前在我市车辆管理部门完成新车注册登记上牌手续的,将根据车型及注册登记时间,每辆给予0.33-2.3万元补助。
同时满足以上两点条件的,按照“第2点”的标准进行补助。
(五)补助条件注意事项。
1.报废车辆的车主、购置新车的车主、补助申请人三者必须同一人。
2.本文以上提及日期,均包含当日。
3.必须使用本人手机和微信号操作,并保持处于正常状态。
(六)购买新车的标准。
1.“国六”标准汽车。
2.安全高效、技术先进的低油耗汽油车。指工业和信息化部《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中产品综合工况燃油消耗量<5.0L/100km,轴距>2700mm。
3.节油效果明显的非插电混合动力汽车。指工业和信息化部《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中产品综合工况燃料消耗量与国家标准《乘用车燃料消耗量限值》(GB19578)中对应限值相比小于65%的非插电混合动力汽车,具体车型与已纳入《广州市中小客车总量调控管理办法》中节能车指标车型一致。
4.纯电动高级车型。
一、机动车使用年限
《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第四条已注册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强制报废,其所有人应当将机动车交售给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由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按规定进行登记、拆解、销毁等处理,并将报废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销:
(一)达到本规定第五条规定使用年限的;
(二)经修理和调整仍不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
(三)经修理和调整或者采用控制技术后,向大气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仍不符合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
(四)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
第五条各类机动车使用年限分别如下:
(一)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8年,中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10年,大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12年;
(二)租赁载客汽车使用15年;
(三)小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0年,中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2年,大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5年;
(四)公交客运汽车使用13年;
(五)其他小、微型营运载客汽车使用10年,大、中型营运载客汽车使用15年;
(六)专用校车使用15年;
(七)大、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大型轿车除外)使用20年;
(八)三轮汽车、装用单缸发动机的低速货车使用9年,装用多缸发动机的低速货车以及微型载货汽车使用12年,危险品运输载货汽车使用10年,其他载货汽车(包括半挂牵引车和全挂牵引车)使用15年;
(九)有载货功能的专项作业车使用15年,无载货功能的专项作业车使用30年;
(十)全挂车、危险品运输半挂车使用10年,集装箱半挂车20年,其他半挂车使用15年;
(十一)正三轮摩托车使用12年,其他摩托车使用13年。
对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纯电动汽车除外)和摩托车,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严于上述使用年限的规定,但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不得低于6年,正三轮摩托车不得低于10年,其他摩托车不得低于11年。
小、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大型非营运轿车、轮式专用机械车无使用年限限制。
机动车使用年限起始日期按照注册登记日期计算,但自出厂之日起超过2年未办理注册登记手续的,按照出厂日期计算。
第六条变更使用性质或者转移登记的机动车应当按照下列有关要求确定使用年限和报废:
(一)营运载客汽车与非营运载客汽车相互转换的,按照营运载客汽车的规定报废,但小、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和大型非营运轿车转为营运载客汽车的,应按照本规定附件1所列公式核算累计使用年限,且不得超过15年;
(二)不同类型的营运载客汽车相互转换,按照使用年限较严的规定报废;
(三)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和摩托车需要转出登记所属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的,按照使用年限较严的规定报废;
(四)危险品运输载货汽车、半挂车与其他载货汽车、半挂车相互转换的,按照危险品运输载货车、半挂车的规定报废。
距本规定要求使用年限1年以内(含1年)的机动车,不得变更使用性质、转移所有权或者转出登记地所属地市级行政区域。
二、报废条件
已注册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强制报废,其所有人应当将机动车交售给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由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按规定进行登记、拆解、销毁等处理,并将报废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销:
(一)达到规定使用年限的;
(二)经修理和调整仍不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
(三)经修理和调整或者采用控制技术后,向大气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仍不符合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
(四)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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